關於憲法法庭的判決
是可以理解不同意的三位大法官的立場:司法院如何組織運作既然由法律制訂,就必須遵從法律。修正後的「憲法訴訟法」開出的條件並未過分苛刻。大法官懸缺屬於政治問題,還是該用政治手段解決。
不過台灣的大法官好像是能動性很強的機關。例如同婚法案,照理說本應該交由立法民意機關決定的,最後卻是司法權介入干預而推動。這似乎是我國的特色?
(包括這波討論中常提及的釋字499號,釋憲推翻修憲,好像也是司法權積極作用的案例。不過那次主要爭議點是國民大會修憲時違反議事規則,跟這次的爭議點不同,不能一概而論。)
按我自己的個性偏好,凡事終將回歸基本原則,所以我的本性該是傾向不同意的三位大法官這邊。
但這個世界就無法只靠基本原則來運作。若立法權制訂的法律已經實際干預到了司法權運作,司法權難道不應該反擊嗎?大法官的權力真的可以受法律限縮嗎?
(不同意法官認為法律條文並未限縮到司法權,目前的真正阻礙是政治風暴,才導致法官人數缺額;但做出判決的大法官則認為這些條文實際上就已經在限縮了。)
這追根究底好像在問的是,過往視為典範的民主運作框架開始動搖,必須反思大法官、立法院到底應該是個什麼樣的機構。
我自己有個猜測是,可能因為威權時代太久了,台灣民間對立法機關的期許是「監督」,是作為最後的防線,反而不像是個能動性的政治機構。之後若沒有意外,分裂投票、朝小野大就是常態。
所以──雖然這個宣稱可能完全在反民主──立法院的權力是應該受到充分制衡的。眼下在野黨陣營正以各種手段試圖擴張立法權的範圍,修正後的「憲法訴訟法」也是其一。那麼,司法權當然有理反擊,把立法權給壓制回去。
這根本就回歸到孫文的五權分立:將監察院獨立,以限縮立法機關對抗行政機關的手段。按照過往的民主理念的話,這就像是打開威權的大門,只是還沒走進去。然而,這或許反而是當下台灣所謂「民主社會」最能有效運作的方法?
這真的是民主嗎?但理想化的民主可能存在嗎?
回應
同溫層中毒者: 沒有,台灣的立法權根本薄弱得可憐
要講內閣制...沒有閣揆同意權
要講總統制...美國國會不同過預算,可以直接讓政府關門。還有他們的聽證制度
司法權的反擊只是一種護航
我對政治或法律都不瞭解,只是想說,好像各國的制度終究有差別,很多他國的特色也難以直接挪用。
例如台灣很明顯就不是內閣制,過去也從未養成過內閣制的土壤(社會或政治的習慣)。所以突然要台灣實施閣揆同意權,我覺得是挺奇怪的一件事情。
(跟台灣較接近的法國,總統任命總理也無須議會同意)
美國的總統制,總統的權力極為強悍,這看川普簽署那麼多行政命令就可以知道了。美國總統濫用行政命令權一直是美國民主制度的一大課題。既然台灣、美國的行政權範圍不同,那立法權的範圍不同也屬正常。
此外韓國、美國的總統,對新制訂的法律也都有否決權,國會要覆議需2/3門檻。
台灣在修憲後,已經把行政院退回立法院後的國會覆議門檻降為1/2,實際上根本等同是拿掉否決權這項制度了。
可以說最近在吵的行政院長不副署,本質上就是否決權在修憲後被架空的制度空窗,需要創造全新的憲政慣例來填補。
延伸閱讀
憲政僵局怎麼可能會是民意?其實有好幾種可能的端倪。第一,台灣近幾年的民意中「永遠維持現狀」成為最多數,這是過去台灣從來沒有過的新民意分布。這代表著許多台灣民眾希望在可能的統獨結果之外休養生息,可以在國際政治的狂風暴雨中以不變應萬變。民眾可能覺得,當下的憲政僵局,其實就是這樣主動維持現狀的方法。第二,台灣始終有一群民眾相信分權制衡觀,認為過去十六年來的一致政府都經歷過了,現在的確該經歷一下分立政府。第三,民眾可能當下都覺得檯面上的政黨信任度都不夠高,無法充分授權,因此選擇投出了當下的分立政府,以避免最糟的結果來做為投票策略(Maximin)。
關於三權之間的衝突來源。
或許可以說,多數意見反映的是「憲政危機的特殊解方」,而3人意見則訴求「憲法法庭必須程序正當」。前者的正當性訴諸非常時期的救亡圖存,後者的立論根基則在民主法治國家的常態運作。(……)兩方對於憲法法庭的正當性來源,有截然不同的理解。前者認為民主和憲政會有衝突,國會民主也可能變成多數暴力,大法官必須匡正民主亂象。後者認為,憲法法庭在民主社會中本來就有「抗多數決困境」,必須盡可能先遵守國會通過的法律,否則會不斷遭受少數推翻多數的批評,甚至是政治報復。前者認知的憲法法庭近乎享有憲政守護神、超越實定法的地位,而後者認知的憲法法庭是在權力分立制度底下以民主為核心的運作,依法審判的法官。
這件判決凸顯了台灣社會未來將面對的諸多深層課題,例如在什麼樣的條件下,可以認定已經進入「非常狀態」,可以啟動「非常手段」?法治是否必然對抗多數決民主,或者法治仍須建立在尊重民主的基礎上,否則大法官的判決就變成少數統治的「神諭」?反過來說,程序正當的極限在哪裡,是不是可以罔顧政治現實造成的制度死結?暫時擱置完全不相容的認識論差異,以務實主義的方式,摸著石頭過河,一次解決一個問題,會不會是司法比較好的策略?(……)終極問題回到: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,是要仰賴政治部門的同意,還是有獨立於政治以外的權力來源?
這篇文章最有意思的是提到極端分化社會,中間派難以存在的現況:
從蔡彩貞大法官對於《憲訴法》實體審查的理由來看,她和多數意見有很大的差距。她和另外3位大法官的距離,可能其實更近。但是在結論上,她選擇支持多數意見。或許可以說,她會覺得多數意見的論證說服力不足,甚至可能是先有結論再找理由。但是在政治現實的判斷上,她贊成4位大法官的看法,憲法法庭不能再停擺下去。因此,在評議過程中,多數大法官投票支持的結論,就是她的結論。
這或許可以說是一種「務實主義」,不管黑貓白貓,只要能讓憲法法庭重新開張,就是好貓。但是,她卻夾在兩個完全不同主張的陣營中間,導致她的論理和結論難以一貫,理智上支持蔡宗珍等3人,感性上卻走向了呂太郎等4人。她嘗試要走一條中間之道,但結果可能兩邊都不討好,讓人質疑「為了開張而開張」。
所以我尤其不喜歡的就是那些抹黑三位不同意大法官的言論,他們的主張在「承平時期」,在正常運作的法治民主社會裡面,是非常寶貴的──去激烈批判站在對立面的立場,只是在應和這個極端分化的社會現況而已。
「三人組」的類推適用,會為憲法審查制度創造一個破口:《憲法訴訟法》中規範出席人數的條文,將成為一條無法審查的法律。即使它再荒謬也沒辦法。例如大法官滿額十五人,如果立法院偏說十六人才能開會,那你可以組一個憲法法庭來宣布它違憲嗎?不能,除非你把「有立法委託,是絕對前提,人數不足就是法庭組織不合法,沒有例外」這個主張吞回去,改採「五人組」的權力分立說。因為,能夠維繫憲政秩序、防禦立法濫權的,就是「五人組」的權力分立說,只此一途,別無他法。
憲法法庭分裂,是既成事實。但分裂的原因、責任歸屬與評價,必須辨明。目前通行的認知似乎是:「三人組」堅持程序正義,「五人組」追求實質正義,導致分裂;我深不以為然。我們不能這樣沒有是非。本文的分析已經清楚呈現幾項事實:第一,這是「合憲vs.違憲」之爭,不是「程序正義vs.實質正義」之爭,程序事項只是「三人組」的表面訴求;第二,「三人組」所謂的「程序正義」,將導致憲政制度留下致命的防衛空白;第三,「三人組」基於錯誤的確信拒絕評議,他們魯莽的決定,造成憲法法庭分裂;第四,「三人組」於案件進行中透過體制外的方式發表評論,視法官倫理與規範如無物。「三人組」在本案的作為是憲政發展史上的負面教材,這就是他們應得的評價。
另一種立場。